攸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
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后续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动态管理机制,营造良好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秩序,经研究决定,对攸县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已分配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整治内容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湘建保〔2016〕2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集中专项整治内容主要是下列情形: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六)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七)在租赁期间,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它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八)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九)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十)群众信访举报经查实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
三、有关要求
(一)承租人对照整治内容主动到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公房所登记,并办理公共租赁住房腾退手续。
(二)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未签续租合同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主动向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经审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签订续租合同。
(三)承租人有上述整治内容所列情形且不在公共租赁住房居住,经公告30天后仍联系不到的,按法定程序入户并由公证部门清点物品依法封存,承租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四)承租人有上述整治内容所列情形的,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将依法与其解除(或终止)租赁合同,并责令限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攸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提起诉讼。
(五)承租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从严处理。公职人员违规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按规定移交县纪委监委处理。
(六)承租人应自觉配合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处罚;使用暴力或其他手段拒绝、阻挠执法工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公共租赁住房违法违规行为。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业治理要求,设立举报电话:0731—24259063,举报地点:县发展中心515室。
特此通告。
攸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1日
责编:刘洁琼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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