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非法侵犯他人隐私 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2020-12-24 20:26:16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文昇 |          浏览量:7135

       攸县融媒体中心【记者:罗武吉 文星 李轩宇(实习)偷拍设备,如果购买者用于犯罪,侵犯他人隐私,后果会很严重。公安机关表示,使用偷拍设备用于违法活动,也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记者在网上搜索看到,近年来出现了多起使用针孔摄像机偷拍他人隐私活动的事件,一些事件的图片被散播到网上,造成不良影响。这类微型摄像机让人难以发现,比如说垃圾桶、纽扣、家具上都可能藏有摄像头。律师表示,目前,针对微型摄像机没有针对性管理规定,如果作为普通监控工具,用于合法的调查取证,就不违法。而使用微型偷拍设备,未经他人允许偷拍,就可能涉嫌违法。

       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珍萍:对于社会上普遍使用的微型摄像机正常的牌照取证是可以的,但是对于心怀叵测,没有经过他人允许,私自侵犯他人销售权和隐私权,把拍摄的视频用于一些非法的目的,这些行为就是不合法。

       根据2014年5月1日起实行的《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和伪基站设备的规定》,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设备行为,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责令其停止使用,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偷窥偷拍他人,违法行为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还涉及刑事犯罪。

       攸县公安局联星派出所案件中队副中队长杨安德:偷窥偷拍他人个人隐私的,处5日以下行政拘留,5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5日以上10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以下罚款,把比较隐秘的照片传播到网上去,会涉及到非法传播淫秽信息罪等罪名,可能涉及到刑事犯罪。

       张珍萍律师表示,当前电子科技迅速发展,公民从事科技手段越来越先进,这需要对科技利用手段进行制度化管理,在享受科技便利的同时,也要有规范使用科技力量的手段。例如,对类似产品的销售应该采取实名制和备案制,加大监督力度才能杜绝安全隐患。

       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张珍萍说:“我们也希望有关部门对于这块的监控力度要加强,如何建立一种新的制度,去约束这样的一些不法行为。对这样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训诫,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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