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攸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公 告
(第4号)
2022年2月25日,攸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攸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攸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次会议主席团
2022年2月25日
攸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规范议事程序,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和举行
第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召开日期和地点;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大会需要设立的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四)确认新选出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会议有关报告材料和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予以公告。同时督促有关机关将准备提请会议审查的主要报告草案印发代表征求意见。临时召集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述规定。
第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预备会议的议程为:
(一)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三)通过应当由预备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可以设立本次会议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审查和议案审查等委员会。
第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前,代表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成或联合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团长的职责为: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会议议案和有关报告;
(三)向主席团反映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
(五)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预备会议通过的事项,先由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以及其他事项的决定草案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预备会议表决各项议程,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成员在代表中产生。主席团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
(二)领导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三)组织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
(四)向会议提出议案和各项决议、决定草案;
(五)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选举,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质询案和罢免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七)发布公告;
(八)其他需要由主席团决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决定或通过事项,采取举手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每届县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第一次主席团会议,由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成员中的上届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本次会议的秘书长召集。
第十五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的议程为:
(一)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
(二)推选代表大会各次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三)决定代表大会会议日程;
(四)决定大会副秘书长;
(五)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六)原则通过选举办法,提请大会审议通过;
(七)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后,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主席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并可以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出适当调整。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就议案和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就某些重大的专门性问题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召集有关代表进行讨论;必要时,可以通知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和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汇报情况,回答问题。
第十七条 主席团可以决定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和报告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下设若干工作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事项和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各代表团会议审议情况由团长向主席团报告或代表团团长将会议审议情况报告大会副秘书长,由大会副秘书长向主席团报告。
第二十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按时报到并出席会议。代表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请假。会议举行前请假的,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大会拟任秘书长办理请假手续;会议期间请假的,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后报大会秘书长批准。秘书处应当向主席团报告代表出席会议的情况和缺席的原因。代表应当勤勉尽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和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依法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不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当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经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不是本届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县副处级以上领导,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副主席,街道人大工委主任,县委各部委办局、县直各办局(公司)、省市驻攸各单位、团体负责人、县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可以列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已确定列席会议的人员,应当按时参加会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会前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履行书面请假手续,会议期间应当经所在代表团团长同意后再向大会秘书长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举行,大会全体会议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进行公开报道。
第二十三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和表决的结果,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应当合理安排会议日程,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各代表团应当组织代表按照会议的日程参加会议和进行审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请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会议提出属于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第二十七条 议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署名,第一署名人为领衔提案人。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单位、提案人、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有关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议案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出。代表联名或者代表团提出议案可以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审查议案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代表和专家列席会议,征集意见。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三十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由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议案审查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第三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法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而交付专门委员会审议的议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在闭会期间进行审议;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后,应当提出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或者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意见,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应当印发下一次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作为议案处理的,可以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
第三十四条 代表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会议秘书处受理,交由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承办机关应当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六个月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代表,并抄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其上级机关、组织再作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
大会闭会后继续审议的议案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结果,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上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县人大常委会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交由有关工作机构办理。
第四章 审查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
第三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县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报告工作的机关应根据审议的需要向会议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四十五日前,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向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邀请县人大代表参加。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根据初审意见研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县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草案及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将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县本级预算收支总表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印发各代表团,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各代表团和县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有关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出部分调整的,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十一条 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的审查,批准和调整参照本章计划、预算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会议秘书处应当及时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将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交由会议秘书处转告报告工作的机关,同时根据会议审议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由各代表团审议并经主席团通过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四十三条 向大会提出的各项工作报告未获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处理办法由主席团研究决定。
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
第四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由本县选举产生的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通过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
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进行选举,应当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依照法律规定联合提名。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者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每一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代表名额。
第四十八条 提名人应当如实介绍所提名的候选人的基本情况。会议秘书处应当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印发代表。对代表就候选人基本情况提出的有关问题,提名人应当作出说明。
第四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政府县长、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第五十条 由本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主席团应当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本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本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第五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应由本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
第五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五十三条 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法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不足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另行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时,应当依法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五十四条 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投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规则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第五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应当当场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当选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当选,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本县选举产生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报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确认。各项选举或表决通过的任职人员名单,由主席团发布公告。
第五十六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或表决通过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由大会主席团组织其在完成各项选举和表决议程后的全体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大会选举的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在县人大常委会最近举行的一次会议上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五十七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大会会议期间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的,应当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备案或报告有关情况。对接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上述国家机关组成人员辞职被接受或批准的,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由常务委员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
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缺位的,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可以从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出组织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建议,经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县选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交各代表团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罢免或接受辞职由本县选举产生的市人大代表的决议,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条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材料。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应当将罢免的主要内容通知被提出罢免的人员,被提出罢免的人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的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六十一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须报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六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辞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六十三条 主席团、专门委员会、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的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六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质询案应当一事一案,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六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作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的,其他代表团参加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代表团应当将答复的情况向主席团提出报告。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代表。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六十六条 提质询案的半数以上代表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六十七条 质询案在作出答复前,提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对该质询案的受理即行终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六十八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六十九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设立工作班子。
第七十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情况和材料的单位、个人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保密。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七十一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县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报县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八章 发言和表决
第七十二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确定的议题进行。
第七十三条 根据会议议程的安排,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全体会议前向大会秘书处提出,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第七十四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前,应当将议案和其他事项的草案提交各代表团讨论,并由主席团决定交付表决。
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表决议案和其他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举手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由主席团决定。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
会议表决时,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表示弃权。
第七十五条 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主席团发布公告,在《攸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县属主要媒体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则由县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解释;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责编:刘文昇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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