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民生:城镇小集体工又出新政
2013-03-26 21:01:37          来源:攸县新闻网 | 编辑:张素珍 | 作者:人社局 张素珍          浏览量:5440

  攸县新闻网讯【通讯员 县人社局】近日,省人社厅出台〔2012〕119号文件,就落实未参保城镇小集体工纳入养老保险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并将参保办理时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在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的基础上,湘人社发〔2012〕119号文件补充:凡1995年1月1日前,作为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曾与我省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满三年以上,且1995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为我省城镇户籍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年龄不同,最高缴费36000元,最低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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