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惠民政策好 城镇小集体工养老有保障
2013-05-06 11:32:39          来源:攸县新闻网 | 编辑:张素珍 | 作者:张素珍          浏览量:2778

  攸县新闻网讯【记者 张素珍 通讯员 县人社局】日前,我县网岭镇百岁老人朱永慧从银行里领到了自己的第一笔退休金。“没想到呀,我一百多岁还能领到退休金。”朱永慧老人高兴得合不拢嘴。原来,老人的家属向人社局递交了参加城镇小集体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经审核,老人符合参保条件,只需缴费2000元,就可以享受企业职工退休待遇。

  省人社厅出台〔2012〕119号文件,就落实未参保城镇小集体工纳入养老保险具体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并将参保办理时限延长至2013年12月31日止。

  在湘政办发〔2012〕18号文件的基础上,湘人社发〔2012〕119号文件补充:凡1995年1月1日前,作为我省城镇户籍人员曾与我省城镇国有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满三年以上,且1995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为我省城镇户籍人员,2011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年龄不同,最高缴费36000元,最低2000元。

  据悉,“城镇小集体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出台后,为了使我县居民充分享受这项惠民政策,县人社局第一时间进行了广泛宣传,深入群众详细讲解参保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居民逐一落实,确保应保尽保,让像朱永慧这样的老人能及时领取退休养老金,解除老人生活的后顾之忧,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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