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者入院须知
2012-12-10 15:00:02          编辑:editer |          浏览量:2462

尊敬的病友及家属:

  您好!

  感谢您选择我院就医,为了保证您在本院顺利就医,维护您应有的利益,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入院手续时,请您凭住院证到住院部结算中心交纳医疗费,入住相应科室后,将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薄或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个人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交科室,由科室工作人员48小时内统一交至合作医疗审核处审核登记。

  二、合作医疗的住院病种、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均参照《攸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执行,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一切费用需由个人全额支付,不予补助,您可提醒经治医生尽量使用补助规定范围内的药品和诊疗项目。

  三、杜绝挂床住院,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住院病人不在医院住宿(1次)、离开医院(2次)视为挂床住院,其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

  四、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助起付线为300元(五保户、低保户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50%,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参合人员住院顺产分娩补助标准为每例200元,符合剖宫产指征的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标准执行,但不再享受200元的住院分娩补助。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实行“即生即补”的原则。补助兑付最高限额不超过5000元,超过最高限额者由县合管办审核无误后方能兑付,每人每年累计医疗费用补助最高限额为12000元。

  五、参合患者出院带药量,急性病不得超过3日,慢性病不得超过7日,若疗程确需增加的,须经合管办审批。

  六、参合患者根据病情应当出院,经住院医疗机构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出院的,自通知之日起一切费用由参合人自付。

  七、需要到县以外定点医院住院诊治的,应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同意转院证明,并经合管办审批后方可转往县外定点医院诊治,得到合作医疗补助,转往非定点医院的不予补助。

  八、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患者,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出院结账后凭合作医疗证、有效身份证明、村委会证明、疾病诊断证明、出院小结、费用清单、出院结帐发票,在医院合作医疗审核处进行住院医疗费用补助审核,凭兑付单到住院部结算中心兑付现金。产妇须另带准生证、婴儿出生证或婴儿死亡证原件和复印件。

  九、在县外急诊住院的,必须就近在县(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并在入院3个工作日内向县合管办报告。

  十、合作医疗证不能转让、转借,如遗失要及时向县合管办报告,申请补发。

  咨询电话:攸县人民医院合作医疗结算审核处:0731-24216317

  攸县合管办:0731-24311472

  攸县人民医院

责编:edi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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