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攸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管理巡查中发现,建设路与望岳东路交汇处有大型户外广告,经调查发现是王某擅自设置,该广告经测算面积为6㎡。
攸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
根据《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拆除,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形,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壹仟元的行政处罚。
户外广告是城市容貌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严格规范管理,势必影响城市形象,且一些设在高处、体积较大的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商超、门店等经营者,要严格遵守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相关规定,规范设置各类户外广告,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容秩序。
责编:文维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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