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攸县城管局执法人员在攸县交通南路巡察时发现有门店进行店外经营,占用人行道面积约为4个平方,经查是晏某占用人行道处进行店外经营。
攸县城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其下达了《株洲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经复查,当事人在整改期内未整改到位。
晏某出店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运输、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攸县城管局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整改后出现反复情况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沿街门店的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不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展示商品,积极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保持店门前的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状况,共同打造良好的城市容貌。
责编:文维
来源:攸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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